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5-2071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火博体育 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付条例》中与审计相关内容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审计;事业单位;机关;款项;条例;中小企业;付款流程;代表人;结算;决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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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付条例》中与审计相关内容解读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明确审计监督职责。《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明确款项支付要求。《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明确违法违规责任。《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存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链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