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4-7230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火博体育 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火博体育 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8-1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高政办发〔2024〕39号 | 关 键 词: | 消防;工作站;监管范围;消防安全;派出所;消防救援;检查;公安;消防安全重点;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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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单位(场所)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分级监管,压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空白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印发推进落实“街道(镇)应急管理-消防一体化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安委〔2023〕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单位(场所)分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监管范围。原则上,一个单位(场所)由一个监管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区消防救援部门对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镇街应急管理-消防一体化工作站(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站”)对“九小场所”范围内、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以外的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办理公安派出所移交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对于消防安全监管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单位(场所),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通过集体会商或者提请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等方式,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主体,确保责任无盲区、监管全覆盖。
二、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动态管控。各镇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摸排,建立一体化工作站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底册对属于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监管,每年1月5日前,将公安派出所、一体化工作站各自监管范围和单位(场所)底册集中上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属于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在梳理确认后纳入市级或区级消防救援部门监管。日常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场所),由镇街一体化工作站扎口汇总,按照分级标准,对属于一体化工作站监管范围的纳入一体化工作站监管,对属于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监管范围的,及时上报、移交,并更新维护底册。
三、强化排查检查,规范执法流程。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形势研判,找准火灾防控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对火灾危险性较高、消防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单位(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一体化工作站应当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常态化开展排查检查,推动基层单位(场所)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专项整治期间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督促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间落实防范措施。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单位(场所),各镇街要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委托执法范围内的,要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及时梳理固定证据材料,移交有相应消防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形成工作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