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4-6247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高淳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2024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火博体育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排放;服务活动;密闭空间;罚款人民币;生态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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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火博体育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4〕18026号 | 南京米克精密注塑有限公司 | 91320118MA1X16KM8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2024/8/12 | 那勤夫 |
2 | 宁环罚〔2024〕18027号 | 高淳县金腾达工贸有限公司 | 9132011872838253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2024/8/12 | 袁少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