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4-4826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高淳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2024年6月27日行政处罚公示(火博体育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处罚;防治法;处置;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经营者;墙体材料;罚款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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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行政处罚公示(火博体育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4〕18021号 | 南京奥捷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 | 9132011857155125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 2024/6/27 | 王一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