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3-9851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火博体育 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5-2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火博体育 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高政发〔2018〕62号 | 关 键 词: | 各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出入口;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视频;共享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关于印发《火博体育 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国际慢城,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火博体育 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共享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火博体育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火博体育-火博体育官网
2018年5月27日
火博体育 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共享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促进火博体育 公共安全视频资源有序管理和利用,推动公共视频资源联网共享,根据国家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改高技[2015]996号)、《南京市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联网共享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资源是指安装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所采集的视频数据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联网和共享公共安全视频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资源建设、联网共享工作在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视频办”)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和督查全区公共视频资源建设、联网共享工作。
区视频办负责制定本区公共视频资源共享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承担区视频共享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并将视频联网共享工作建设成果应用于“智慧高淳”建设。
火博体育 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公共安全视频资源采集、提供和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区公共安全视频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区视频共享系统”)联网共享视频资源,并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所获取的其他部门视频资源。
区综治办和公安分局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联网共享工作,建设和维护区公共安全视频共享服务系统,并向区视频共享系统提供公共视频资源。
第二章 视频资源建设
第五条 各单位公共安全视频资源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视频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视频采集设备建设、维护的规范和程序,达到重点公共区域安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98%,重点行业、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5%的目标。
第六条 各单位在建设、改造公共安全视频时应将技术方案报区视频办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建成后按照《南京市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共享技术规范》,无偿向区视频共享系统提供公共安全视频资源。
第七条 各单位可通过联网共享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的公共安全频资源不再重复建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各部门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根据不同部位、区域视频图像采集点的性质,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分类建设、分层管理。
第十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及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港口、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江河堤防、水库、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二)集体和个人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区视频办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区视频办备案。
第十八条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范围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可以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有关设施、设备,但应当在拆除后10日内报区视频办备案。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规范、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定期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图像画面清晰;
(七)公共视频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涉及反恐重点单位的公共安全和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区视频办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源整合,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提供条件。
负责具体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其职能时,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视频办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一)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规范,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视频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区视频共享系统应具备视频汇聚,转发,发布等功能。系统主要依托火博体育 电子政务外网运行。
第二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资源共享由各单位申请后,由区视频办组织实施。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按要求共享了本单位公共安全视频资源。
2、根据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职能,申请获取的公共安全视频资源用于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责需要。
3、签署《火博体育 公共安全视频资源共享使用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从区视频共享系统所获取约公共安全视频资源,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未经视频监控资源源头单位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或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安全视频资源,经视频监控资源源头单位同意后,可通过我区各类公众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区视频办负责牵头监督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联网共享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联网共享工作检查,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视频办对汇聚的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质量评估报告。各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到全网共享、全时可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视频办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1、不按规定提供本单位公共安全视频资源的;
2、对获取的公共安全视频资源管理不严,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3、不利用其他单位公共安全视频资源,造成重复建设,导致财政资金浪费,增加财政成本、增加社会公众负担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公共安全视频资源,或者造成公共安全视频资源信息泄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视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工作任务书
全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工作任务书
一、区级机关部门
(一)区委政法委(综治办)
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全区公共视频资源联网共享工作。
(二)区行政审批局
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三)区经信局
负责协调信息化相关配套基础设施,指导联网共享平台信息安全建设。
(四)区城建局
结合环境整治,支持配合承建单位做好具体建设工作。
组织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工地出入口及开放区域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组织协调公园景区、游园绿地所有出入口及内部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联网工作。
(五)区科技局
组织视频监控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攻关,支持相关视频联网应用科研项目立项。
(六)区教育局
组织协调区属学校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部位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七)区公安分局
1、二类视频监控图像联网工作
2、三类视频监控图像(重点部位)联网工作
协调以下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工作:
(1)全区银行营业网点、自助网点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运钞车交接区、营业大厅。
(2)全区燃气、燃油、热力供应等单位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部位。
(3)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存放处等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的部位。
(八)区信访局
组织协调信访部门所有出入口及内部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联网工作。
(九)区财政局
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项目建设和管理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指导全区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区人社局
组织协调社保、就业、人事人才等单位所有出入口及内部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联网工作。
(十一)区环保局
协助做好项目环评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环保单位所有出入口及内部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联网工作。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十二)区规划分局
结合环境整治,支持配合承建单位做好规划等具体建设工作。
(十三)区城管局
组织协调公共停车场所有出入口及内部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联网工作。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工作。
(十四)区房产局
负责牵头组织、指导推进住宅小区监控点建设、联网和维护工作,在老旧小区出新中要加强推进技防监控设施改造工作。
(十五)区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全区车站外广场、售票大厅、候车大厅等开放区域人员聚集部位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组织协调城区道路、桥梁、快速路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组织协调公交车、出租车辆内部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十六)区水务局
组织协调区属水利设施、公共用水供应单位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部位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十七)区旅游局(国际慢城管委会)
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所有出入口及内部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联网工作。
(十八)区文广局
组织协调区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部位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组织协调区属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场馆出入口、展厅人员聚集部位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部位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参与项目的总体规划,配合做好工程建设、运维的保障工作。
(十九)区卫计局
组织协调区属医院主要出入口、挂号大厅、候诊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部位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二十)区体育局
组织协调区属体育场所出入口、安检区、室外人员聚集区域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二十一)区档案局
组织协调区档案馆场馆出入口、展厅人员聚集部位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部位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二十二)区信息中心
承担区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出口带宽扩容和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将视频联网共享工作建设成果应用于“智慧高淳”建设。
二、企业
(一)中国电信高淳分公司
参与项目的总体规划,配合做好工程建设、运维的保障工作。
(二)中国移动高淳分公司
参与项目的总体规划,配合做好工程建设、运维的保障工作。
(三)中国联通高淳分公司
参与项目的总体规划,配合做好工程建设、运维的保障工作。
(四)南京市高淳供电分公司
组织协调电力供应等单位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部位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三、开发区及各街镇
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以下区域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
(1)居民社区和住宅小区出入口及内部公共区域。
(2)老旧小区、安居房小区出入口及内部关键部位。
(3)寄递单位营业场所出入口、营业大厅交寄接收区。
(4)歌舞娱乐业、电子游戏厅(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单位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的部位。
(5)沿街商铺、超市、便利店等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的部位。
(6)宾馆、酒店等旅馆业营业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大厅等人员聚集的开放区域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的部位。
(7)公共停车场所有出入口及内部公共区域。
(8)典当场所主要出入口及覆盖本单位外部一定公共区域的部位。
(9)属地管理旅游景区所有出入口及内部公共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