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3-7232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减税降费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火博体育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1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关 键 词: |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贷款合同金额;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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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