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101089/2022-2639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减税降费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火博体育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1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税务总局;增值税;服务业领域;增值税政策;公共交通;海关总署;运输服务;税款;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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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